實驗室環境安全及衛生管理













實驗場所使用化學藥品應建立藥品清單、安全資料表、分級管理措施、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安全資料表應置放實驗場所易取得位置,藥品清單之項目增加、使用量、貯存量、貯存地點如有變動請立即更新。安全資料表由https://ghs.osha.gov.tw/cht/intro/search.aspx 下載,並建立實驗場所化學品分級評估管理資料(化學品分級評估網站https://ccb.osha.gov.tw/content/masterpage/Index.aspx)。
實驗場所運作管制性化學品、毒性化學物質須經環安中心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管制性化學品、毒性化學物質、先驅化學品、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經環安中心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實驗場所處置使用化學藥品容器應依規定標示張貼,化學藥品名稱、GHS 圖示、危害防範措施應標示清楚。對於處置之危險物應置備安全資料表,並於實驗前應要求學生了解使用危險物質之物理性及化學性、安定性及反應性、相容性、安全處置與貯存方法存放危險物。
實驗場所對於預防發生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毒性化學物質中毒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實驗場所全體有關之工作人員。為確保實驗場所化學藥品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並通報其結果。








實驗場所高壓氣體鋼瓶固定措施應牢固防傾倒措施、直立貯放,避開易燃物、熱源及高溫附近,成分應標示名稱、GHS 圖示、危害防範措施清楚,貯放處應有嚴禁煙火標示,空、實瓶分開貯放並裝妥護蓋,壓力錶應在刻度板上明顯處標示最高、最低使用壓力,可燃性氣體之貯存,電器設備應採防爆型,並使用防爆型燈具。
毒性高壓氣體貯存處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具有腐蝕性之毒性氣體,應充分換氣,保持通風良好。氣管接頭應設置管夾,並應注意氣管有無滲漏。
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易燃物品、化學藥品、氣體鋼瓶應距發熱用電設施、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二公尺以上,並固定妥當。實驗室除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易燃物或加熱器。
爆炸性、著火性、氧化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引火性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實驗場所外顯明易見之處應揭示「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標示圖。
實驗場所工作人員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器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措施。電源開關箱應具中隔板。
實驗場所對於使用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以上,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電動機具、設備應設置設備接地,臨時用電應設置漏電斷路器。嚴禁私自接電源或利用分叉或多口插座、延長線。
對於室內工作場所勞工使用之通道,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對於搬運處置有利角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安全眼鏡、口罩等供工作人員使用。
實驗場所於溶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
實驗場所對於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麋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
危險物之乾燥作業,應有可將乾燥產生之可燃性氣體、蒸氣或粉塵排出安全場所之設備。
實驗場所乾燥設備,不得使用於加熱、乾燥有機過氧化物、易爆物品等。
以乾燥設備,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衍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物及其附屬設備應採取接地、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装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緊急淋浴設備應有明顯的標示,應定期檢查確保緊急淋浴洗眼裝置之功能正常,並置備急救箱、滅火器、滅火毯;實驗反應設備水管接頭或冷卻裝置接頭應設置避免脫落之管夾,冷卻管應經常清理避免冷卻效果不佳。
起重吊掛機具、操作人員、吊掛指揮人員須有合格證,吊鉤或吊具須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或未設有過捲預防裝置。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時,應先整頓工作環境,避免物件掉落,擊傷下方人員。嚴禁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設備或措施。






104年1月1日以後購置之型式驗證標章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產品如下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防爆電氣設備、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電桿機電擊防止裝置。
加工物切削工具等有於加工時飛散致發生危害之虞者,應於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
械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飛輪、帶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設置護罩、護圍及緊急制動裝置等設備。離心機械應設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木材加工用帶鋸鋸齒(鋸切所須之部分及鋸床除外)及帶輪,應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




實驗場所人員參加職業安全訓練後始得進入實驗場所並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實施實驗室自動檢查計劃。
第一種壓力容器(高消鍋)、鍋爐、起重機等應具操作人員證照始得操作。
實驗場所負責老師應對新進人員實施實驗場所注意事項(實驗室工作守則)宣導並記錄(請學生簽名)。